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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买卖爆炸物
来源:吴红权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3-30
浏览量:303

非法买卖爆炸物案

作者:吴红权律师

×盛,男,1968719日出生于xx乡,汉族,初中文化,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7511日由永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,2007731日由永定县人民法院决定,同日被执行逮捕。2007627日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(2007)90号起诉书指控李×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永定县人民法院认为李×盛非法买卖爆炸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。李×盛非法买卖爆炸物并用于无证开采山石,不属于行为人确因生产、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情形,同时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由,对李×盛在法定刑以下量刑。200781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李×盛有期徒刑三年。李×盛不服该判决,委托律师提起上诉。

律师接受委托后,会见了李×盛,详细了解案情,认真阅读了起诉书、一审判决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,在二审诉讼过程中,陈丰传律师运用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李×盛非法买卖爆炸物确因生产、生活所需,非法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。经过陈丰传律师尽心尽责的不懈努力,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为李×盛非法买卖爆炸物虽然是用于无证石场开采山石,但李×盛非法买卖爆炸物系并用于开采洪灾后的修复防洪堤所需的石料,应当认定为因生产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,200710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:李×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,免予刑事处罚,同日,李×盛被释放回到家中,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李×盛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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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吴红权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6*********0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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